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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遗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合肥市**区**栋**室。因涉嫌遗弃罪,2019年4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庐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严某甲于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0日,张某某生育一女。2016年1月12日,严某甲因腹痛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时被确诊为胆管恶性肿瘤。同月20日,严某甲手术后,张某某以照顾孩子为由离开医院回家。严某甲于1月25日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月30日出院回**镇**村老家疗养,后因伤口感染,于2016年2月3日至5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出院后又回老家疗养。在此期间,严某甲及其弟妹因要求张某某照顾严某甲并拿钱给其治疗多次发生矛盾,其中2016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三)发生纠纷后经村干部调解,张某某作出要抚养严某甲的口头保证。后张某某带着女儿到严某甲在**镇街道购买的房屋居住,同月23日,张某某带着女儿离开庐江到上海。

2016年3月11日至3月19日,严某甲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张某某拒付医药费等,2016年4月25日,严某甲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县法院判决张某某给付严某甲治疗疾病所用医疗费53234.68元;每月生活费3000元,自2016年3月始至张某某回家照顾严某甲为止。2016年6月14日至6月17日、7月2日至7月11日、7月26日至8月22日,严某甲因病情加重,又先后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8日去世。严某甲在医院治疗和家里疗养期间,均由严中能等弟妹陪护、照顾,其个人承担医药费共计55000余元,向其弟妹借款数万元支付医药费等,被告人张某某有存款10余万元仍拒绝支付严某甲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且拒绝陪护、照顾严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案、出院记录、民事审判笔录、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钟某甲、严某乙、严某丙、钱某甲、洪某甲、季某甲、罗某甲、刘某甲、钟某乙、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丈夫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江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78********。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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