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Z38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沪******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S4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3km+40m处,与前方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事故。事发后张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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