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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逃税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单位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965******,单位地址黄骅市**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联系方式:1393077****。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18年7月2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逃税罪,2019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逃税,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2015年取得9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开发成本账,发票金额46021220.87元。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受票方(购货方),销方企业涉及山东济南历下区、槐荫区、高新区、市中区、历城区、天津市东丽区、河西区、武清区、山东德州市德城区等9个地区,共计18户企业。按开票年度划分,2013年开具金额为9229116.9元(含税,记账金额为9229117元),2015年开具金额为36792103.97元(含税)。以上97份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账载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的发票3份,金额1510920元;账载以现金支付货款的发票94份,金额44510300.87元,不符合商品交易常规。综上所述,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取得的97份发票应为取得的不合规、不真实发票,虚列支出,涉嫌逃税罪。经查,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多列支出、使用97份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4602万元)、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缴纳2014年土地增值税2783665.57元,占应纳税额22.13%,逃避缴纳2017年企业所得税12626349.07元,占应纳税额41.25%,共计少缴税款15410014.64元。黄骅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款项。至2018年12月14日,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应纳税、未按期缴纳滞纳金、未按期接受税务行政处罚。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罪,被告人张某某为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生产和财务的副总经理,应负责任(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虚假发票明细表和虚假发票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对虚假发票的外调资料,税务稽查报告,判决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取黄骅市税务局相关材料,调取运河公安分局相关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赵某甲、邓某某的证言;

3. 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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