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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兰州市城关区人,系**银行原客户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花园。无前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不起诉)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在王某甲(已起诉)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时任**银行原客户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及**银行风险经理的王某乙(不起诉)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规定,对贷款对象真实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对贷款对象家庭资产未进行实地调查,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购销合同真实性未进行审查,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给**银行造成损失100万元。2020年10月14日,王某乙向**银行退赔损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贷款申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文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1336945****);

2.侦查卷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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