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75********,景颇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路**号栋**楼**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38分,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他人以人民币2300元报酬,驾驶车牌为云******五菱牌微型车从德宏州陇川县章凤运送缅籍人员至怒江州,在途经杭瑞高速公路龙陵段,到达潞江坝收费站时被现场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无合法有效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5名缅甸国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场盘问检查、现场提取和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5名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缅籍人员前往中国内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检察员:尤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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