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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4********,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无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述受韩国人“金某某”指使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接二名欲到韩国的朝鲜非法越境人员并由其运送至梅河口。2019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到达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安乐村附近中朝边界江边公路接到朝鲜非法越境人员姜某某、朴某某。当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载有姜某某、朴某某的车辆行驶至八道沟镇葫芦套村附近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苗某某、姜某某、朴某某、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巍巍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梅河口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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