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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重庆市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号,现住孟连县****大寨。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许, 汤某某(未抓获 )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被告人张某某到孟连县**酒店前公路旁拉乘两名欲非法出境人员(代某某、方某某),将两人从孟连县城运送到勐马镇**村中缅边境。汤某某把偷渡人员李某(代某某)的电话号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张某某的手机上。2020年9月I5日下午I5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白色越野车到孟连县**酒店门前公路旁接到代某某、方某某,后驾车往**方向行驶,当日 16时30分当车行驶至**镇孟连至**公路**公里处时,被勐马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孟连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工具汽车一辆,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后受案及立案的事实;3.户口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4.车辆权属信息,证实查获的涉案车辆权属信息;5.车辆轨迹查询,证实该案查获的涉案车辆的案发时的活动情况;6.手机提取照片、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与涉案人员通话的情况;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证人代某某、方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8.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拉乘代某某、方某某乘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9.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的现场情况;10.证人代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乘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欲偷越国边境途中被查获的事实经过;11.被告人供述,如实供述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3.涉案车辆云J******一辆、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4. 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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