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三里庄**号,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村**号**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黑色本田轿车到景洪市曼景兰如家酒店接马某、王某某、熊某某、付某某,并收取每人500元的费用,准备运送四人前往大勐龙通过非法便道偷渡至缅甸。途中,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马某、王某某、熊某某、付某某在**镇**队旁岔路口下车,走山路绕过东风农场一分场查缉点。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空车经过查缉点在景洪市东风农场第一制胶厂对面的路边接到马某、王某某、熊某某、付某某。当日18时许,车辆行驶至景洪市勐龙镇允大公路**村旁附近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付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检察官助理:姚文娅莉

2020年8月28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6页,散件2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