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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6********,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现住陇川县**镇**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他人偷越国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陇川县陇把镇龙安村委会界河旁的一条便道接应从缅甸迈扎央非法入境的余某某,将余某某带到龙安村委会老墨窝小组的路边后,委托孔某某将余某某送至章凤镇五岔路红星KTV旁,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联系了出租车将余某某送至芒市机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照片、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恩周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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