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年二十六岁,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6104231993********,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项之规定,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6时25分许,丽江市公安局三义机场分局机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乘坐从西双版纳飞往丽江JD5382次航班的被告人张某某有运输毒品嫌疑,遂依法将其传唤至丽江市公安局三义机场分局机场派出所检查,经X光机人体检查在其腹部发现大量条状可疑异物。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玉龙县人民医院进行DR检查,发现其体内腹部有异物存留。2019年3月10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玉龙县人民医院住院排毒观察期间先后从其体内共排出65颗用黄色胶带纸包装的条状毒品可疑物,经计量净重363.84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平均含量为63.9%。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9年3月初其受人雇佣,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将毒品从缅甸运至西安,途经丽江三义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了案件来源、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2、检查笔录、DR检查报告单、排毒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了本案查获的物证情况、被告人排毒的情况及被告人尿检的情况。
3、毒品计量笔录及照片、计量告知笔录、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查获毒品的数量、成分及含量,计量及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受人雇佣以体内藏毒方式欲从缅甸运输毒品前往西安,途经丽江被抓获的经过。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前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运输毒品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63.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淑芹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登机牌1张、OPPO手机1部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