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8********,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住云南省双江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4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6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经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2月13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7日至11月1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10时5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大众牌轿车(云******)非法运送毒品途经振清公路移民社路段时,被抽调到云县参加全省公安机关公开查缉毒品大比武的边防武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上的3个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4包,净重4964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的物证照片;
2.书证:电话记录、获取情报线索登记表、售车协议;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8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现存于云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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