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3********,傣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张某某曾于2018年5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23分,梁河县边境检查站民警在梁河县**路口至**米处开展查缉工作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从其驾驶的云N*****轻型栏板货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4.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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