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公安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从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乘坐车牌号为云******的面包车准备前往昆明市,途经孟定镇孟清高速公路孟定路口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河外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袋,净重10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属性及含量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郭寿娟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保密卷),光盘7张。
3.涉案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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