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6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移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8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3日,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28.2元。
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路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本田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75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一辆银白色轿车(云******)从永德县**镇前往**镇。当日23时39分,途经永德县**镇*****点时被永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一黑色背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净重1993.2克;查获用蓝色封装袋封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1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包装物、黑色双肩包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书、摩托车完税凭证、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活动轨迹;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施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书;
7.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现场勘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乌斯河火车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晖
2018年12月20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永德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公安卷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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