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居委会**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襄城区**居委会**组村民,曾开一餐馆因经营不善关闭,准备在襄城区**街摆设游散摊点售卖小吃。2019年10月26日傍晚,张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到襄阳市襄城区**街被害人金某甲所开的金记美食门前旁边空地上,将要售卖小吃的桌子放在此处,准备次日到此地摆设摊位。2019年10月27日9时许,张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来到此地,为了自己摆放摊位方便,张某某欲强行将旁边金某甲放置的物品挪走,金某甲及妻子王某甲不同意。后张某某、刘某某同王某甲、金某乙发生厮打。金某甲见状从“金记美食”店内出来拉扯张某某,后双方发生相互厮打,其中张某某对金某甲胸部及头部等处进行击打。双方停手后,警察出警。10时10分许,金某甲在现场因昏迷不醒被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庭胜
检察官助理陈秋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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