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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龙南市(原龙南县,下同)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金刚牌工程渣土自卸车在龙南市里仁镇中铁三局赣深四标段一分部关西隧道内运送渣土,因倒车进入隧道过程中未确保安全等,碾压了正在隧道内测量的测量人员崔某甲(晋中市陆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并撞伤了另一名测量人员沈某某。经鉴定,崔某甲符合巨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碾压、碰撞等)致特重型开放性脑颅损伤死亡。

案发后,龙南公安局里仁派出所接到杨某某报案,后民警将张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31日,晋中市陆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崔某甲家属(崔某甲父亲崔某乙)达成协议,公司赔付被害人丧葬费等相关损失共计83万元;家属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未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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