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9时许,在十堰市茅箭区襄阳路与武当路交叉口西侧马家河公交站**河流域车站沟黑臭水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4区工地,被告人张某甲操作挖掘机进行清理河道淤泥作业。因施工作业区域外一根废弃的水泥电线杆阻碍了其正常作业,被告人张某甲自认为挖倒该电线杆不会砸向工地围挡外的行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挖倒了电线杆,电线杆倒向武当路公路一侧,砸中由此经过的行人杨某甲。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杨某甲家属一同将被害人杨某甲送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杨某甲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死亡。
2019年6月28日,工程施工方十堰市**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杨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8万元,当日已支付到位。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身份材料、被害人杨某甲户籍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十堰市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函、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杨某甲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补偿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勘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冰鑫
检察官助理:董润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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