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1********,仡佬族,中专文化,石阡县**乡**办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社区**小区,现住石阡县**乡**村**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中午,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在贵州省石阡县**乡**村防控卡点值班,被害人饶某某驾驶车辆路过时,因通行问题不满,遂辱骂张某甲等值班人员。当日15时许,张某甲返回家中后将值班时被骂一事告之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之父),张某某当即将该情况在电话中向乡领导汇报,乡领导回复正在参会,会后再议。张某某觉得自己孩子因工作受了委屈,想找对方把事情说清楚,便叫上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一起开车前去找饶某某。四人开车至**村后,在**村卫生室找到饶某某,张某某要求饶某某向张某甲道歉,饶某某不承认自己骂了张某甲,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饶某某用身体挤靠张某某,对其进行挑衅,张某某便朝饶某某头面部打了一拳,饶某某被打后当场仰倒在地,致使头枕部受伤,于2020年3月5日医治无效死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某系被他人拳击头面部,后仰摔跌枕部着地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处警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失手致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龙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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