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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7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平县**街道**村**号,货车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平县**街道**村**号。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邵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邵某某近亲属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陕汽德龙大型货车(车牌号鲁******)在博山区**街道**村石料厂装载石头后,行驶至石料厂半山腰处时,车辆制动性能第二轴右侧车轮制动气室管路断开,造成刹车失灵。在不具备维修车辆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张某某用铁丝将制动气室管路断开处简单捆扎,在预见到可能再次出现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仍然启动车辆驾驶,在驾驶车辆下山时刹车再次失灵,导致驾驶的车辆与停在山下的两辆货车相撞,致使司机邵某某死亡。经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2、鉴定意见: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等人询问笔录;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传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平县**街道**村**号;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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