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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号捕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沟自建房**2017年8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并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该案,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及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的一家饭店吃饭时,被害人代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因帮助被害人代某某而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手也因此受伤。随后,在被害人代某某陪被告人张某某沿新华路前往医院的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听闻陈某某追了过来,在其推开被害人代某某准备返回时,其左手的剃刀将被害人代某某的脖颈割伤,致其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系锐器致血液、呼吸循环系统衰竭,造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潜逃,2017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某乙、周某某、朱某某、郝某某、郝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陶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全某某、车某某、张某戊、张某己、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谅解协议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2018年6月29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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