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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五菱宏光面包车在**镇**村**期**路行驶时,因驾驶不当与过路行人李某甲相撞,致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卢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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