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3********,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平昌县**。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承包了本市天河区**601房的装修工程,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5、6楼之间私自架设电动牵引设备用来运送水泥。当日15时许,张某某在利用该设备把水泥搬运到6楼过程中,由于设备不牢固,导致正在向上运输的水泥从空中突然落下,砸中经过楼下的被害人黄某某,后群众拨打120,医护人员到场后被害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也随至医院陪同,垫付医药费,并接受民警调查。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黄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因头部及全身多处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人民币8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等照片;2.书证:收据、谅解书、和解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倩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碟2张。
缴获的作案工具绿色钢管2个、马达连同缆绳1套,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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