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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302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A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去到花都区花东镇花侨花北路韵达快递A到达区11号点,完成卸货后驾车离开时,未按安全操作规范关闭车厢门、检查车辆四周情况以确保安全后即启动车辆,致被害人高某某被车厢左后门夹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5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右侧胸背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现被告人张某某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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