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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5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街道办事处***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到湛河区**村南地“**大院”西南边的张某甲沙场拉沙。沙装好后,张某某启动车辆,其在没有往后面看的情况下开始倒车,张某乙被撞倒在地上,张某某随后拨打了110,张某乙被拉往平顶山市第*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平顶山市第*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110接处警信息表、被害人张某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白某某、张某丙、张买的、张某戊、张某己、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家属已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某乙付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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