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吃完饭后遂去至岳池县普安镇预置板场附近一麻将馆打牌耍。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文某甲(本案被害人)骑电动车去至该处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便骑自己的电动车先行回到家中,随后文某甲也骑自己的电动车回到家中。二人回到家中后,因张某某在外打牌的事情而发生争吵,并发生相互抓打。二人在抓打过程中,张某某面部被文某甲打了一拳,随后二人相互抱摔,被告人张某某用左手抱住文某甲腰部,右手搂住文某甲的后颈,将文某甲摔倒在床上,文某甲面朝下被张某某压在床边,文某甲用手抓住张某某的头发,张某某右手压住文某甲胸、颈部位,后文某甲之兄文某乙闻讯前来劝阻两人,但被告人张某某未听其劝阻,持续按压文某甲后,文某甲松开手并扑倒在床边,被告人张某某随后松开手。后文某甲倒在床边,文某乙和被告人张某某二人将文某甲抬放到床上,后文某甲停止呼吸死亡。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文某甲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病理基础上,因争吵打斗诱发急性心功能紊乱导致死亡;2020年3月12日的争吵、抓打行为在文某甲死亡过程中起诱因和促进死亡进程的作用,其参与度参考值1-20%(理论值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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