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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桥区**镇**村曾某某的筛沙站无证驾驶铲车堆沙子,因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同事许某甲辗轧,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留在事故现场,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其带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给予被害人近亲属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死亡证明、情况说明、收条、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曾某某、魏某某、许某丙、刘某某、许某丁、许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玉宏

检察官助理牛芬晓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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