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刑诉〔2018〕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含山县**镇**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理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着皖EK****白色现代牌越野车在含山县**镇**小区**栋楼东边拐弯时,没有认真观察道路情况,所驾车辆撞到正在路边的被害人卫某某及其女儿严某某(2017年3月31日生),车轮从严某某身上轧过,在听到被害人卫某某呼喊声后,被告人张某某停车查看,发现撞到人后,被告人张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卫某某及严某某到含山县人民医院急救,被害人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含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符合车辆撞击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卫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EK****白色现代牌越野车事发时(通过视频参考点)的车速约为10km/h。
经查,*****小区为封闭小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损害赔偿凭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封闭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疏于观察道路状况,致所驾驶的车辆将在路边的行人撞倒,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雪山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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