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楼镇**村**号,租住阳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在阳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租金由王某某支付。2019年11月10日晚,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离开家中在阳谷县**酒店住宿一晚。11月11日晚,张某某赶回家中,家中无人遂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让**KTV的男服务生高**接电话,张某某与高**在电话发生争吵。当晚,张某某在家中拿三把菜刀和一个擀面棍前往**KTV,在**KTV与王某某继续争吵并摔坏王某某手机,张某某用微信向王某某转账1万元后,双方缓和。次日凌晨35分许,二人回到**小区**号楼下,王某某向张某某跪地磕头,张某某持刀逼迫并拖拽王某某。张某某允诺回家后收拾衣物便离开,二人便返回**楼家中。几分钟后,王某某从**楼家中阳台窗户上掉下。当即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某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日5时50分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刀具等;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察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先勇
吕慧鑫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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