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兰陵县国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矿业)位于兰陵县下村乡东苇湖村村南,其前身为兰陵县安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矿业),因东苇湖村百姓上访、阻挠施工,兰陵县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安顺矿业,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安顺矿业转让变更,更名为国顺矿业。在生产期间,国顺矿业与温州浙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浙矿)签订合同,由温州浙矿负责施工,温州浙矿又与安徽浙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个人签订机械设备租用合同,2019年3月份,许某某等人将挖掘机等设备带至国顺矿业,因村委阻挠,未能施工,挖掘机等设备也未能开走,许某某等人多次到兰陵县协商挖掘机等设备事宜,但一直未能协商成功,设备一直停放在国顺矿业。2020年4月1日,许某某等人再次到兰陵县下村乡与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协商挖掘机等设备放行事宜,并于4月2日、3日帮助国顺矿业拆除机械设备。期间,为阻止施工及机械设备外运,部分苇湖村民在矿业场区外予以监视。
2020年4月3日许某某等人帮助拆除设备至中午,因村民阻挠停止拆卸。当日15时30分许,趁监视村民不注意,许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将“沃尔沃”480挖掘机偷偷开离矿业场区。在场区外道路被村民发现后,为避开村民追赶,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加大油门离开,遂将驾驶电动二轮车前来阻挠的宋某某碾压至车底,致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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