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5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丈夫庞某某在**镇**小区所租房屋将被房主出售,因恐其租房中毒品被发现后牵涉至庞某某,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卧室内带出毒品疑似物,在下楼转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986.9克,另外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卫生间右侧卧室地面查获毒品疑似物0.92克,依法予以扣押。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实验室编号 2020220118—01至2020220118—04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实验室编号 2020220119—01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实验室编号2020220118-05的检材中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204.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转移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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