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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务工,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乘坐ET604次航班,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出发,经由亚的斯亚贝巴转机后,2019年 8月1日17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告人张某某将疑似穿山甲制品及象牙制品分别放在行李箱内和行李箱内的保温杯中,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过安检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的疑似穿山甲制品属于鳞甲目穿山甲科长尾穿山甲属,携带的疑似象牙制品属于长鼻目科亚洲象属亚洲象、长鼻目科非洲象属非洲象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991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象牙制品和穿山甲鳞片;2.书证:合同期满回国申请表、出入境信息、登机牌及行李票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及穿山甲鳞片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文军

检察官助理:徐碧雪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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