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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系毒品。2019年12月,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加拿大卖家联系购买大麻叶,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2600元。为将大麻叶走私入境,张某某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潘某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叶夹藏在蛋白粉中,以邮寄蛋白粉的名义从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入境。2020年1月19日,张某某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388号菜鸟驿站签收夹藏大麻叶的邮包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大麻叶2包,经称量,净重18.88克。当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吸食大麻工具2个,大麻叶研磨器2个,大麻叶容器3个。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大麻叶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现已依法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夹藏大麻叶的邮包及其内物品、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红米手机、吸食大麻工具等物证;

2.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快件面单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天津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手机数据恢复、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称量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浚泖

检察官助理:马保旗

2020年1112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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