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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91********,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上海**门诊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枫林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微信昵称为“biubiu”的卖家联系购买大麻油3支与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1块,因卖家称购买3支大麻油赠送1支大麻油,张某某遂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卖家支付毒资人民币5000元,购买了4支大麻油和1块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为将大麻油、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走私入境,张某某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郭某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油夹藏在饼干盒内、将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用锡纸包装,以饼干的名义自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入境。2019年12月11日,张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附近签收夹藏有大麻油、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的快件后被抓获,当场查获大麻油4支,经称量净重1.5克;查获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1块,经称量净重108.6克。2019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办公地点搜查并扣押了吸毒工具1支。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大麻油、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已依法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华为手机、夹藏大麻油、含有大麻成分的蛋糕的邮包及其内物品照片等物证;

2.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涉案快件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查验照片、户籍信息、毒品收缴收据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手机数据恢复、侦查机关提取、称量、扣押、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制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浚泖

检察官助理:刘晴晴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

5.随案移送光盘3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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