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为“小妹草药堂”的境外卖家联系约定,以人民币2340元的价格购买16克大麻。同月19日,张某某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收取上述从加拿大多伦多市邮寄至该处的快递件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经查,快递件内为三包黄绿色植株,共计净重16.46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大麻(四氢大麻酚)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证实涉案毒品。
2.称重笔录及照片、相关检定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毒品的称量、取样过程及其净重。
3.快递件物流信息,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涉案毒品来自于境外。
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快递盒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小妹草药堂”商谈从境外购买毒品、支付毒资及发送快递等情况。
5.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系毒品及成分。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
7.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信息。
8.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寄递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有为
检察官助理:朱枫旭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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