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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镇**巷**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2月1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由缅甸携带毒品驾驶车牌为云N*****的电动车入境至瑞丽市**村便道时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1.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月10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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