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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2018年4月3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长期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某多次委托马某某(已判刑)代理进口汽车销售谋利。2013年年底,张某某委托马某某对外付汇进口1辆路虎创世品牌汽车,张某某使用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向马某某支付购车款及税款。2014年4月,该车辆到达天津口岸,张某某为达到偷逃税款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张某某在明知进口汽车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以车窗纸加1000美元的虚假价格委托马某某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经计核,张某某伙同马某某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路虎创世汽车1辆,偷逃应缴税额636371.09元人民币。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康某某、安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士刚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1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3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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