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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房。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加纳等国采购刺猬紫檀粗锯枋、刺猬紫檀方料等木材,后以包税方式委托广州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在黄埔老港、沙田等口岸将木材报关进口。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计走私进口木材136柜,案值人民币134.85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523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物合同、合作协议、记账本、统计表格、进口费用结算单、银行流水、报关资料、报关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脑硬盘存储的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建忠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房,联系电话1392280****。

2.案卷材料15册,其他材料1份,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1份,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现暂扣于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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