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泰兴镇**巷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镇**街**号**房,因走私废物罪,经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与殷某某(已诉)合伙将境外采购的废塑料以包税、包证方式委托林某某(已诉)报关进口,货物运输至香港后交付给林某某等办理报关、运输等工作,在国内指定地点接收货物。经统计,张某某单独或与殷某某二人通过林某某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8柜,共计409.13吨。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林某某之间的邮件、报关单、扣押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他人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在走私行为中未参与报关环节制作或提供虚假资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小良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镇**居委会**街**号**房,联系电话1385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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