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畹町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左右,周某某(未在案)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到缅甸排拱寨子拉运石斛到中国。当日下午,张某某驾驶云AF****的货车,从瑞丽市畹町镇弄弄寨子的便道出境到缅甸,并在缅甸的排拱寨子陆续将石斛装上货车。3月1日凌晨3时许,在未向中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张某某驾驶装好石斛的货车,从缅甸排拱寨子出发经中缅边界便道入境至中国境内,在驶往装货的仓库时,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查获。

经盈江海关清点称量,张某某拉运的石斛共124件,净重5454千克。经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1种石斛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5454千克石斛价值27.70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