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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罪)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房为窝点,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非法牟利。2019年3月19日21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民警检查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房档口,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档口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缴获记录赌注的单据一批(27名不同的客户),缴获被告人张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房为窝点,提供麻将桌给他人打麻将赌博,非法牟利。2019年3月19日21时许,民警检查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档口,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在档口收取打麻将赌博人员的“水钱”(好处费),缴获自动麻将桌2张,赌博筹码1批,赌资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尿检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麻将机2张、筹码1批,单据1批,赌资人民币600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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