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社**村**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默往”网络聊天软件建立“国粹一米粒茶馆491518”群,先后召集王某、方某等多人加入该群,采用在“湖州麻将”APP上充值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6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昕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88********);
2.检察卷一册,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