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索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3426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住:西藏自治区索县**宾馆。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索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我院继续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夫妻二人经营的**宾馆顶楼活动板房内,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赌具等服务,用麻将“卡二条”、“推筒子”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三次,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数额8000余元。同年11月24日,民警在该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代某某、雷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16300元、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①香烟:黄鹤楼(红景天)黄金包装 3包、天都(黄山)白色包装1包、宽窄(双爆珠)银红色包装1包、宽窄(逍遥)银黑色包装2条;②扑克牌6副:姚记牌(4副全新、2副旧的);③麻将机1台:咖啡色、桌面绿色布料;④麻将2副:(塑料材质、1副蓝色、1副绿色);⑤骰子2个:白色、塑料材质;⑥红牛箱1个:上面有一条黄色胶带、箱子已破损;⑦赃款共计人民币130200.00元:百元面值1291张、伍拾圆面值22张;⑧遥控器1个:银白色 、正面刻有A B C D字幕及黑色粗笔手写开字、背面用红色粗笔写有433;
2、书证:户籍证明信1份、抓捕经过1份、销货清单3份、银行交易明细单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19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1份、发还清单1份等、光盘制作说明书2份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田某某、雷某某、张某乙、许某某、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 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份、指认笔录23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田某某、张某乙、代某某等人在自己经营的索县**宾馆内聚众赌博三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000余元,赌资数额达到1163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旦增卓玛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索县**宾馆;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5卷;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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