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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厝**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平和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媒介,累计组织多名赌徒下注赌博,揽收投注合计人民币97750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由平和县公安局扣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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