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熊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租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房**,组织参赌人员以“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在明知熊某某租用其出租房作为赌博场所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熊某某,并为该赌博场所提供赌具和餐饮等服务,约定每天收取一定费用。2020年7月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博现场共抓获参赌人员22人,收缴赌资人民币51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2.证人熊某某、梅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卢某某、黄某某、余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宋某某、潘某某、汪某某、周某甲、张某丙、王某甲、窦某甲、刘某某、陈某乙、辜某乙、余某乙、王某乙、周某乙、陈某丙、杨某某、常某某、杜某某、李某乙、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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