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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村**组**号,住建始县**镇**社区**号**层。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9月11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至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县**镇**村3组刘某甲家中组织本县居民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邹某某、刘某乙、黄某丙等二十余人用扑克牌以“跑三公”的方式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当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38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回单及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程某某、吴某某、刘某乙、马某某、朱某某、黄某丁、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从祥
    秦  励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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