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崇阳县**镇**酒店**楼、**房间以麻将“晃晃”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
2019年8月22日,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民警在该酒店**楼**、**、**房间将张某某及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赌资61495元。
经查,张某某在该酒店赌博期间共计抽头渔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甘某某、彭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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