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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宝安区***道**路****店内,通过收取现金、手机微信转账等方式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自己坐庄从中获利。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经查,2018年11月开始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约36万人民币左右,从中获利约48000元人民币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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