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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3********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号。2018年7月10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诸暨市大唐街道里蒋村山上、马店新村平地里、暨阳街道南山寺附近山上,组织戚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小牌九”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至同年10月24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共组织聚众赌博约17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赃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楼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烈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835751****;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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