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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现住淳安县**镇**路**幢**单元**室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淳安县***镇**路其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方某甲、周某某、陆某甲、余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及支付记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方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陆某甲、余某某、胡某某、陆某乙、方某乙;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韩英

检察官助理 章丽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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