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高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薛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来宁夏麻将”APP创建了“小达具乐部”亲友圈,张某某为群主,截止到2019年12月3日,亲友圈成员共计144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闲来宁夏麻将”,为亲友圈成员提供房卡,通过输赢计分的方式(一分为一元钱)组织成员进行赌博,每局收取3元“房费”,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默往结算赌资、支付“房费”,被告人张某某获利共计29790元。
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和默往账户2019年3-12月期间共计收到参赌人员转来资金194709.62元。其中收到的款项中单笔金额为3元的交易金额合计为29790.00元。共计支付参赌人员资金212129.98元。综合以上情况,张某某微信和默往账户2019年3-12月期间与已询问参赌人员交易收支合计金额406839.6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9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苗某甲、苗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涉案默往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娟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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